青川县永生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广元市广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22财保3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1月7日对申请人青川县永生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元市广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作出的(2022)川0822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川0822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中正文第1页第17行、18行和第2页第1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补正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