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广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青川县永生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广元市广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22财保3号 申请人:青川县永生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川县***财经中心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2MA6252NX9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广元市广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广元市上西开发区金轮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MA6252UE8M。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青川县永生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广元市广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青川县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青川县恒兴国有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600000元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川县永生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元市广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青川县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青川县恒兴国有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600000元(若金额不足,以实际金额为限)。 冻结期限:2022年1月7日起至2025年1月6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川县永生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