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广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广元市广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822民初971号
原告:***,男,生于1968年3月5日,住四川省青川县。
被告:广元市广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元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广元市广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卢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