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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民再638号
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杨明菊,女,汉族,1959年6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珈伊,四川融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瑾颢,四川融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99号1栋1楼101、103、105号,2楼201号、202号。
负责人:吴滨权,该行行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广元市钏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元坝镇长坝村。
法定代表人:陈明忠,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陈明忠,男,汉族,1970年1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徐长英,女,汉族,1974年2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广元市全真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经济开发区王家营都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明忠,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四川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东路二段1072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陈明忠,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再审被申请人):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5号北方金融大厦23层。
法定代表人:王建东,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被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54号宏城金都1-3层。
负责人:邓红,该行行长。
上诉人杨明菊因与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广元市钏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明忠、徐长英、广元市全真车业有限公司、四川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再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杨明菊在收到法院《限期缴纳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杨明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 新
审 判 员  柯 燕
审 判 员  甘海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琴容
书 记 员  程书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