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执恢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执行人:四川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
被执行人:广元市钏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
被执行人:陈明忠,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住广元市利州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市钏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明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广民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恢复执行。因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另案执行被执行人广元市钏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与本案同时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封,为了整合执行力量、提高执行效率且有利于案件的执行,本案由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适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广民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由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行。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相关案卷材料后,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伟
审判员 杨晋晖
审判员 党 群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陈鑫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