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广元市钏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01执异156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上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99号新天府国际中心B座。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响,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元市钏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元坝镇长坝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元市全真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经济开发区***都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东路二段1072号14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本院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广元市钏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元市全真车业有限公司、四川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评估机构四川诚信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所作(2017)070133号《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报告》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作出(2017)川01执异2102号执行裁定(以下简称异议裁定)。***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日作出(2018)川执复50号执行裁定,撤销异议裁定,本案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浩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