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8执恢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89年1月19日,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波,女,1969年2月28日出生。
被执行人:广元市全真车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广元市全真车业有限公司、四川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8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车管所等机构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由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党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