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圃四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四川鸿圃四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松潘上磨叁壹捌自驾游营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224民初462号
原告:四川鸿圃四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中断88号1栋15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40328773F。
法定代表人:陈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拥军,四川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潘上磨叁壹捌自驾游营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潘县山巴乡上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243233647495。
法定代表人:邓朝烈。
原告四川鸿圃四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松潘上磨叁壹捌自驾游营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鸿圃四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按原告四川鸿圃四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卓
审 判 员 陈 勇
人民陪审员 罗 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董红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