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美达伊顿纪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如皋顺杰工艺编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美达伊顿纪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05民初8682号之一
原告:如皋顺杰工艺编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城北街道起凤西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祥林,江苏金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苏美达伊顿纪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9号新城科技大厦01栋。
法定代表人:陈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如皋顺杰工艺编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苏美达伊顿纪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如皋顺杰工艺编织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结清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如皋顺杰工艺编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如皋顺杰工艺编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492元,减半收取4746元,保全费3170元,合计7916元,由原告如皋顺杰工艺编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