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钢集团攀枝花钢铁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攀钢集团攀枝花钢铁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402民初2364号 原告:***,女,195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告:攀钢集团攀枝花钢铁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桃源街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4509616269。 法定代表人:唐历。 原告***与被告攀钢集团攀枝花钢铁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2129.9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丈夫***1965年参加工作,工作单位先后为七机部、被告处(当时被告的单位名称:冶金部西南钢铁研究院)。***在被告处担任过采购、基建科管理人员、调度、核算员、工会主席等职务。2008年3月正式退休,2018年2月15日病逝。在交纳社保期间,被告向社保局交纳原告丈夫的社保时,未按原告丈夫实际应发工资交纳社保,导致原告丈夫退休金损失至少32129.91元,原告及其丈夫从2008年4月开始一直都在主张权利,多次找到被告、劳动局、社保局。信访局、市纪委、市工会、派出所、检察院等单位和部门,请求为原告丈夫解决问题,但都相互推诿不了了之,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经审查,2019年6月17日,***向攀枝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1.***从2008年-2018年少领养老金30746.40元(因为岗位工资系数已由1.0×200元涨至1.0×300元是哪一年开始不清楚);2.攀研院从1994年元月就刻扣***岗位工资480元/年94年-2008年6800元。”当日,攀枝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攀劳人仲不[2019]2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载明:***你于2019年6月17日送来的仲裁申请书收悉。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本委决定不予受理。主要理由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 本院认为,本案系原、被告及社保机构就缴纳基数等发生的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对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或因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会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应予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尹 捷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