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822财保70号之一
申请人青川县长文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仁寿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名下的房屋、车辆、银行账户及价值16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青川县长文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川县长文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600000元(若金额不足,以实际金额为限)。
冻结期限:2021年5月28日起至2022年5月27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川县长文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赵定荣
书记员 赵雪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