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024执16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仁寿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江家坝黎明镇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621130991F。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仁寿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其他合同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执行四川省仁寿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川1024执1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