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102民初6860号之二
原告:**,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桥,四川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山市南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万小光。
原告**与被告乐山市南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9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高兴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