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南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102执56号
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柏杨中路33号。组织机构代码:07886589-9。
代表人:广良成,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被执行人:乐山市南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柏杨路32号,组织机构代码:73488655X。
法定代表人:万小光,董事长。
被执行人:万小光,男,195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女,196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万希,男,198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毛妙,女,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11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五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5535179.61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2886元及保全费5000元。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万小光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万小光的银行存款,以5671228.41元为限。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何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