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南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申请执行乐山市南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102执56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柏杨中路**号。组织机构代码:07886589-9。
代表人:广良成,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宏济新路485号1栋2单元9楼2号。
被执行人:乐山市南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柏杨路32号,组织机构代码:73488655X。
法定代表人:万小光,董事长。
被执行人:万小光,男,195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女,196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万希,男,198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毛妙,女,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申请执行乐山市南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万小光、***、万希毛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万小光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王府井支行账户存款106234.68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万小光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王府井支行账户存款5671228.4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樊斌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