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102执56号之十八
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柏杨中路33号。组织机构代码:07886589-9。
代表人:广良成,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被执行人:乐山市南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柏杨路32号,组织机构代码:73488655X。
法定代表人:万小光,董事长。
被执行人:万小光,男,195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女,196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万希,男,198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毛妙,女,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依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11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乐山市南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万小光、***、万希、毛妙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535179.61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2886元及保全费5000元。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于2019年6月6日以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11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樊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