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102执56号之十七
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柏杨中路**号。组织机构代码:07886589-9。
代表人:广良成,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被执行人:乐山市南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柏杨路32号,组织机构代码:73488655X。
法定代表人:万小光,董事长。
被执行人:万小光,男,195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女,196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男,198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毛妙,女,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与乐山市南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万小光、***、**、毛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以(2015)乐中民初字第1128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座落于乐山市市中区金水湾路889号30幢3单元1楼4号的住房一套。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乐山市市中区金水湾路889号30幢3单元1楼4号的住房一套的查封、续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樊斌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