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02民初854号之二
原告: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求索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134790773U。
法定代表人:胡宗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璐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镇江金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南门大街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74663924D。
法定代表人:张春荣。
原告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金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4月2日立案。诉讼过程中,2020年4月21日,原告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7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3087元,由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吴培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荆小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