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天邦正生物科技股份公司

河北中天邦正生物科技股份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2民初3506号

原告:河北中天邦正生物科技股份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经济开发区**长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55489684X。

法定代表人:陈玉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培华、陈静,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7月2日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70元,由原告河北中天邦正生物科技股份公司承担。

审判员 赵艳琴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