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焦化制气有限公司

昆明焦化制气有限公司、云南汇东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111执5681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焦化制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916567074M。
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办事处沙沟社区文博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云南汇东经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9198634XG。
住所地:昆明市北马庙小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昆明焦化制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汇东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1民初278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于2019年6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272,540.26元及利息,执行费25125元。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限定其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执行中,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