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焦化制气有限公司

云南大众石化有限公司与昆明焦化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云0111民初885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大众石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焦化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云南大众石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昆明焦化制气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大众石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大众石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云南大众石化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赵秋静
书记员  熊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