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焦化制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昆明焦化制气有限公司、云南天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11民初9316号 原告**,男,1984年1月26日生,苗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代理人**,云南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焦化制气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天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安宁市百花东路延长线2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昆明焦化制气有限公司、云南天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昆明焦化制气有限公司、云南天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