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11民初9316号
原告**,男,1984年1月26日生,苗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代理人**,云南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焦化制气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天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安宁市百花东路延长线2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昆明焦化制气有限公司、云南天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昆明焦化制气有限公司、云南天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