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立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10038江苏国立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国际联合轮胎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82民初10038号
原告:江苏国立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453262。
法定代表人:胡立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江苏骏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国际联合轮胎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6005510253。
法定代表人:赵巍。
原告江苏国立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立公司)与被告天津国际联合轮胎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国立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国立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国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43元,减半收取计2522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合计4342元,由国立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勤芬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