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82民初8778号
原告:江苏国立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经济开发区杏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453262。
法定代表人:胡立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江苏骏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富润德橡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蠡吾镇兑坎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5769823356J。
法定代表人:卢亚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一川胶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蠡吾镇兑坎庄村北(定河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5743417640H。
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国立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立公司)与被告保定富润德橡塑制造有限公司、河北一川胶带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原告国立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国立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国立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66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合计3336元,由国立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勤芬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