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11233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河南心连心化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91902544H,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兴旭,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沭阳县沐农植保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XLKG69W,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章集街道陈桥村张庄组**。
法定代表人:王加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王加来,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江苏省灌南县人,住江苏省灌南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心连心化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沐农植保服务有限公司、王加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3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小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