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心连心化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申21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72年3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71年8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乡市红旗区铁华装卸队,住所地河南省红旗区人民路**金桂园**楼******。
经营者:冯全伟,男,汉族,1980年7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心连心化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新乡经济开发区(小冀镇)iv>
法定代表人:刘兴旭,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新乡市红旗区铁华装卸队(以下简称铁华装卸队)、河南心连心化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连心集团)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7民终5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对本案事故认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案事故发生后,心连心公司与铁华装卸队不让***和***报警,导致事故现场很快被清理,***作为事故受害方也同意不报警,同意私下解决,导致没有事故现场。原审判决划分事故责任缺乏依据。事故发生地在心连心公司厂区内,***的车辆没有牌照,是专为心连心公司服务的车辆。心连心公司对机动车行驶的道路疏于管理,在机动车行驶路线、视线范围存在障碍的情况下,不设置明显标志和便于安全行驶的设施,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二、原审法院对***与铁华装卸队之间的雇佣关系未予认定错误。心连心公司和铁华装卸队之间是劳务承包关系,由铁华装卸队承包心连心公司内部肥料的上下站及短途倒货业务,由铁华装卸队组织人员、车辆完成劳务承包。***系铁华装卸队的雇员,在铁华装卸队的指挥管理下从事肥料的上下站工作,并签订有书面合同。事实证明,***与铁华装卸队之间,既不是合作关系,也不是运输合同关系,完全是雇佣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赔偿责任应由雇主即铁华装卸队承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对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与铁华装卸队是否存在雇佣关系的认定问题。根据铁华装卸队与***签订的《合同书》约定,***出资购买车辆,在心连心集团厂区内进行货物运输,铁华装卸队按***的运输工作量以每吨3.2元的价格支付报酬。双方系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不符合雇佣法律关系的特征。***主张铁华装卸队应承担雇主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二、关于责任划分是否适当的问题。原审法院依据当事人之间合同约定及举证情况,根据过错责任大小,认定***与铁华装卸队共同承担80%的责任,***承担10%的责任,心连心集团承担10%的责任,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主张其不存在过错,原审法院责任划分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田 莹
审判员 杨 刚
审判员 王宏宇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 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