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心连心化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宏岳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心连心化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1民初1524号
原告:***,女,汉族,1943年12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获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加坤,新乡市新乡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红,新乡市新乡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宏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茶店镇明德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李江林,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莹露,河南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华,河南殊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心连心化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兴旭,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庆原,男,汉族,1983年5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系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必新,男,汉族,1967年10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县。系单位员工。
原告***诉被告河南宏岳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心连心化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案件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正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