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20)川0183执60号
四川蔚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执行简虎与你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书面向本院报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至当前的财产变动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此令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