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03民初6218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7年6月6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母贤俊,涪城区南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蔚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顺河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09197963D。
法定代表人:李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碧茂,四川道融民舟(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蔚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顾云川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