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蔚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蔚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203民初731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2196910073028,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包头市青山区呼得木林新天地1区2号楼3202室,住包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乐,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蔚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顺河后街7号。
法定代表人:李勇,执行董事。
被告:***,男,出生日期不详,省份证号码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2号新益大厦六楼,住四川省绵阳市。
原告***诉被告四川蔚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婷
人民陪审员 马 涛
人民陪审员 张乃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裴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