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电石家庄热电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华电石家庄热电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2民初5919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华电石家庄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体育北大街17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与被告河北华电石家庄热电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