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电石家庄热电有限公司

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华电石家庄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2民初9292号
原告: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机械装备园兴隆十路8号(一照多址)。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宇,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华电石家庄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体育北大街17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华电石家庄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原告高建军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92元,减半收取2796元,由原告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