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奥信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华电石家庄热电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奥信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奥信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165元,减半收取1558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582.5元,由原告北京奥信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