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天能姚庄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305执246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州天能姚庄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天能姚庄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作出的(2018)苏0305民初45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州天能姚庄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143735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05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3月3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车辆证券信息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询到大额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
3.本院于2020年3月向贾汪不动产登记管理交易中心提请查询房产信息,无信息;
4.本院向江苏省工商局查询股权情况,无股权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向申请人终本约谈,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0元,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305执2466号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月××日
书记员段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