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民初4543号
原告:**,女,199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伟,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第三人: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彭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第三人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8元,减半收取5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陆虹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崔咏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