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391清申2号
申请人: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湖西路31号恩华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州恩华医药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山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华股份公司)以被申请人徐州恩华医药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华医贸公司)在营业期限届满后未及时成立清算组进行自行清算为由,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召开了听证会,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到会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恩华医贸公司于2010年2月11日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注册成立,注册资金110万元,申请人恩华股份公司与***是该公司的股东,分别占60%、40%。公司章程规定,该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010年2月7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营业期限届满后,两股东既未协议修改公司章程、延长营业期限,也未组成清算组进行自行清算。
本院认为,首先,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是导致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既然恩华医贸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在2020年12月31日届满,且该公司的两股东即申请人与***没有协议修改章程、延长营业期限,则该公司就应予以解散。其次,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股东组成清算组开始清算。但是,恩华医贸公司至今没有成立清算组,严重迟于法定期限。所以,恩华股份公司作为股东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徐州恩华医药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清算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