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天然气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华洲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化县天然气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民终5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华洲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584897199F,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586号(**花园二期二组团)18栋2**1层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援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化县天然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0894761693,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芹北路39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经国,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华越管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518133948,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万达广场C区1号楼-1-24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男,195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日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华洲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化县天然气有限公司、廊坊华越管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9)浙0824民初2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47元,减半收取873.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增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魏 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