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碧海舟涂料有限公司

文安县永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廊坊碧海舟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26民初3621号
原告:文安县永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文安县赵各庄镇文王公路南侧彭耳湾村东。
法定代表人:常永合,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全根,河北春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碧海舟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
法定代表人:邸建军。
原告文安县永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碧海舟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被告廊坊碧海舟涂料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文安县永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文安县永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故本院予以准许。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安县永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370元,由原告文安县永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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