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碧海舟涂料有限公司

无锡钱广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与廊坊碧海舟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13民初8126号
原告:无锡钱广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广瑞路1288-1010。
法定代表人:钱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碧海舟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7号。
法定代表人:邸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无锡钱广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廊坊碧海舟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无锡钱广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廊坊碧海舟涂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钱广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钱广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无锡钱广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坚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万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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