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碧海舟涂料有限公司

北京市固特丽制桶有限公司与廊坊碧海舟涂料有限公司、邸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91民初696号
原告:北京市固特丽制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廊坊碧海舟涂料有限公司,住廊坊经济开发区祥云道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住廊坊开发区。
原告北京市固特丽制桶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碧海舟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北京市固特丽制桶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之间曾发生多笔购销业务,截止到目前被告欠原告货款34331.12元及利息尚未清偿。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4331.12元及利息。
被告廊坊碧海舟涂料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与被告廊坊碧海舟涂料有限公司签订有多份《购销合同》,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明确约定“产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原告所在地法院解决”,原告的住所地为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故本案应移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原被告在《购销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方式明确约定“在合同执行期间如产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调解,协商不成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原被告双方已就纠纷约定了管辖法院。现北京市固特丽制桶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应依据《购销合同》约定至原告住所地法院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本院不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廊坊碧海舟涂料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