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北京市德福大业化工有限公司(北京市德福兴业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与廊坊碧海舟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1091民初1269号民事判决书、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10民终809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廊坊碧海舟涂料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德福大业化工有限公司(北京市德福兴业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货款22375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185元、执行费3257元。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1091民初1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