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碧海舟涂料有限公司

廊坊碧海舟涂料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固特丽制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京03民申639号
再审申请人廊坊碧海舟涂料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固特丽制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2民初22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廊坊碧海舟涂料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查过程中,廊坊碧海舟涂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准许廊坊碧海舟涂料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陈剑华 审 判 员  孙颖颖
法官助理  车艳丽 书 记 员  蔡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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