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碧海舟涂料有限公司

廊坊碧海舟涂料有限公司诉上海金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民辖终1247号
上诉人廊坊碧海舟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6民初79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廊坊碧海舟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多份采购合同。合同中关于纠纷解决方式约定为提交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签订地明确记载为廊坊,由于廊坊市存在唯一的仲裁机构,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多份《采购合同》中争议解决方式均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向合同签约地申请仲裁。”合同首部载明签约地点:廊坊。经查实,廊坊市有唯一受理经济合同的仲裁机构:廊坊仲裁委员会,故本案当事人在《采购合同》中的仲裁管辖约定依法有效,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6民初7924号民事裁定; 二、驳回上海金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平 审判员 侯晓燕 审判员 陈懿欣
书记员 马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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