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8执17595号
本院在执行北京碧海舟腐蚀防护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碧海舟(北京)节能环保装备有限公司、邸建军、李依璇、庄树才、李斌、榆林市碧海舟能源有限公司、碧海舟葫芦岛海洋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宁夏盐池碧海舟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廊坊碧海舟涂料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拍卖被执行人名下北京市通州区房产,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民鹏
审 判 员 杨 哲
审 判 员 张瀚文
书 记 员 李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