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碧海舟涂料有限公司

上海金川科技有限公司与廊坊碧海舟涂料有限公司、北京碧海舟腐蚀防护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沪0116民初10307号
原告上海金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碧海舟涂料有限公司、北京碧海舟腐蚀防护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廊坊碧海舟涂料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上海金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60,349.95元,此款应于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人民币240,349.95元,于2018年10月30日前支付原告人民币12万元,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的每月月底前各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0万元; 二、如被告廊坊碧海舟涂料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余款向法院申请一并执行; 三、如截止2019年4月30日,被告廊坊碧海舟涂料有限公司仍未付清上述全部货款,则被告北京碧海舟腐蚀防护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所欠原告剩余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廊坊碧海舟涂料有限公司同意在全部款项付清前保持对房产的查封;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启帅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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