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冰、柳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2民终7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冰,女,瑶族,1981年4月7日出生,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强,男,汉族,1974年1月10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系**冰之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柳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广雅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498599742L。
法定代表人:马志,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冰因与被上诉人柳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21)桂0205民初737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冰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冰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仁慧
审判员  邹 强
审判员  许云海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黄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