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粤0902执恢152号
柳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柳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茂中法民一终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柳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同时立案恢复。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02791.96元扣缴执行费7341元后,余款395450.96元支付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0日主动汇款48134元至本院执行专户,扣缴执行费612元后,余款47522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茂中法民一终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2020)粤0902执恢152号案件执行完毕,本院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