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华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峻宏强装修安装服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6民初1952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华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2号2008新长江A-1406号。
法定代表人:赖光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一楠,山东瀛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建雄,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青岛峻宏强装修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市温泉办事处前海东村13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女,198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系***丈夫),男,198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滕州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华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峻宏强装修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明:
湖北华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青岛峻宏强装修安装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案外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提供保险金额160000元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担保。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2021)鄂0106民初214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峻宏强装修安装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对上述财产保全承担担保责任。”
2022年1月20日,本院依法冻结青岛峻宏强装修安装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账户9020××××1169(开户行青岛农村商业银行即墨环秀支行)16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1月20日起至2023年1月19日止。
2022年4月15日,湖北华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各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青岛峻宏强装修安装服务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华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峻宏强装修安装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红鹰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亚男
书 记 员 罗玉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