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华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峻宏强装修安装服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6民初21472号
申请人:湖北华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2号2008新长江A-1406号。
法定代表人:赖光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一楠,山东瀛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建雄,男,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青岛峻宏强装修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市温泉办事处前海东村130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2年3月21日,居民身份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申请人湖北华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峻宏强装修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华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峻宏强装修安装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案外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提供保险金额160000元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华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峻宏强装修安装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
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对上述财产保全承担担保责任。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湖北华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红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亚男
书 记 员 罗玉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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