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06民初1901号
原告:青岛百合鑫源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金华支路12号3号楼2单元1101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润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华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2号2008新长江A-140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百合鑫源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华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因原告青岛百合鑫源家居有限公司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1075元,又不按规定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百合鑫源家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